第五,各县可自己决定是否要进行自治,大汉中央朝廷应尊重地方决定。

        第六,各自治县之间不应有互相管理关系,应统一听从大汉中央朝廷、州府、郡府的军事命令或行政指示。

        第七,西州的州郡级官吏中应保证最少三成的羌人席位。

        第八,过去凡有背叛大汉朝廷的羌人部落,只要自签约之日起表示悔改,便既往不咎,部落首领、豪帅继续保留政治权利。

        第九,大汉中央朝廷及西州地方所制定的法令皆应保证汉羌一体,不可制定歧视性政策。

        第十,针对西州的经济、文化等方面暂时落后其他各州的事实,大汉中央朝廷应根据西州的具体情况,拨款推进西州文化、教育、经济等方面的改革建设。

        第十一,西州百姓应承担应尽的赋税义务。赋税内容应由大汉中央朝廷制定,经西州各郡县代表投票确认生效。

        第十二,羌人各部武装力量应逐步改组为汉军,成为大汉国国防力量的一部分。

        第十三,有关西州的各项改革事项,大汉中央朝廷只指导和引导,不强迫。

        第十四,西州六品以上官员无论所在地区是否自治,皆需大汉中央朝廷委任,方可生效。

        第十五,驻扎西州的军队军费由大汉中央朝廷供给,西州地方应协助汉军购买和运输粮秣及其他日用品,同时买卖公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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